近日,全國燃氣行業相應國家住建部、應急部的統一部署,加強工商企事業燃氣用戶的燃氣裝置安全運行情況檢查,開展了“百日攻堅戰”活動,根除燃氣隱患。此時有部分燃氣用戶提出質疑:為什么燃氣公司每年都要對燃氣報警器進行檢查,而且要強制對部分探頭要求報廢、更換?本報記者對此專門采訪了燃氣公司專業人士。
報警系統主要由“探測器(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完全燃燒探測器、復合探測器)”和“控制系統(排氣系統、緊急切斷系統等)”組成。用戶所說的“探頭”就是指的“探測器”。
國家城鎮建設行業標準CJ/T347-2010《家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》是一部關于居民家用燃氣報警器的推薦標準,其中條款主要針對居民戶的室內報警裝置作了規范,第7.1規定了家用報警器包裝標志應當體現“報警器使用有效期限”;報警器說明書應當包括“報警器使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后的處理方法”。
國家行業標準CJJ/T146-2011《城鎮燃氣報警器控制系統技術規程》是一部包含“居住建筑”與“商業和工業企業用氣場所”的設計、安裝、驗收、使用和維護方面的推薦性標準。
其中6.0.4規定的是:“可燃氣體報警控制系統設備(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完全燃燒探測器、復合探測器除外)的功能,每半年應檢查1次,并按本規程附錄F的規定填寫檢查登記表”。
6.0.5規定的是:“商用和工業企業用氣場所的緊急切斷閥每半年應手動開閉一次,并電動閉合一次”。
6.0.7則補充了6.0.4的“除外”部分,具體規定的是:“商業和工業場所的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完全燃燒探測器、復合探測器每年應按本規程附錄D規定的實驗方法檢查1次,其檢查結果應符合本規程附錄D的要求,報警控制器應能收到報警信號并正確顯示,聯動設備動作應正常,應記錄檢測結果,維修或更換不合格產品”。
第3.1.3直接明確規定了“居住建筑”(居民用戶)的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完全燃燒探測器、復合探測器使用壽命都是5年;“商業和工業企業”的這3項設備使用壽命都是3年。各類場所“緊急切斷閥”的使用壽命為10年。
可見,在用的報警裝置,應當定期檢查。而且,即便你感覺它“運行正!,只要到了使用壽命期限,那也要按照相關標準執行報廢。